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2013-10-15 00:42 中国煤炭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意见明确,要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提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意见要求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同时,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意见提出,要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包括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

    意见强调,要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要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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