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2024-04-22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相关要
求,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在与潞
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中的
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潜在的或突发的风险事件,特制定本
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第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管理,重在防范。要求财务公司强化管理,
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项风险;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
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预防处置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
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领导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
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
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以及经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对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进行压力测
试,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资金风险,必要时应制作评估报
告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
险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
保监会令 2022 年第 6 号)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或涉及
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
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于任何会计年度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九)与关联公司金融业务定价有失公允,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上述金融业务突发性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
员立即向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组报告。领导组应及时了解
信息,整理分析后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对金融业务风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第十条 领导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
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
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组应召开会议,要求财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二)要求财务公司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信贷资金;
(三)协助财务公司积极回收存量贷款,以合理价格转
让有价证券等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水平;
(四)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根据《章程》的规
定,要求“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山西潞安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相应资本金”;
(五)其他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服从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组要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领导组要组织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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